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10]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照部、省《通知》规定,我市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已到期的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待全国(省)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作相关规定。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省《通知》要求,汇总本辖区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本市以外企业建造师),并将《南昌市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汇总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详见附表一)于9月10日前报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三、南昌市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准确汇总本企业目前所有建造师情况(含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一、二级临时建造师),按部、省《通知》要求填报《南昌市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二),并于10月1日前将《南昌市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请各施工企业务必认真完整的填写《南昌市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并及时报送;如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四、我委将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 系 人:胡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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