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有效规范质量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我委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质量行为情况。主要内容为: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检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试验室设备是否齐全,质量检测是否规范;质量缺陷的处置机制是否得当、处置记录是否齐全。
(三)预拌混凝土实物质量状况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内容为:
1、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搅拌工艺和质量控制情况;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控制和质量证明文件提供情况。
三、检查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9日至10月26日)。各企业对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认真查找自身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2、专项检查阶段(10月27日至10月29日)。我委抽调工程质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分四个小组进行检查,检查采取查资料、查现场、查实物等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做到对每一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出厂混凝土实施抽样检测。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按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和准备工作,按要求提出详实的自查报告。
2、各受检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查。
3、各企业应提供相关受检资料备查(包括质量管理文件、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生产记录、检测记录、档案等)。
检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结果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评选先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依据;对质量行为不规范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今后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督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