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需要,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推动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职业化进程,规范职业经理人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是全国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行为,为社会和工程建设企业提供职业经理人水平评价服务。 第三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统一的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的要求,在品德、业绩、能力、知识等方面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者。可受聘就职国内工程建设企业相应经营管理岗位。 第二章 资格评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的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中央各行业、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领导组成,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为主任委员单位。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探讨和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工作的发展方向、指导方针、政策和规划; 2、指导、审定职业经理人评价工作中的政策性文件和工作计划; 3、审核批准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是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和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评审机构,下设专业技术工作组和资格评审工作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院校、咨询机构的专家、教授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专业技术工作组的职责: ⑴、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 ⑵、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⑶、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考核办法,审定考核内容,监督培训、考核。 ⑷“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2、资格评审工作组的职责: ⑴、审核评价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⑵“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可同时作为两个工作组的成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设“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公室),是“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价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主要职责是: 1、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制度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编制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报“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的审核。 4、负责对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的审核。 5、组织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的培训、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职业经理人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以及职业经理人的注册和档案管理。 8、负责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评价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并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9、为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培训、审核师资人员。 10、策划、指导、协调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职业经理人工作机构的工作。 11、“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单位视同“指导委员会”在该行业和省(市)的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各评价管理机构应明确有关部门为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地区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工作。 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参与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制度建设的领导工作, 2、参与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制定,并负责本行业、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本行业或地区职业经理人的申报、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初、中级职业经理人的审核、培训、评价、审定等管理工作。 5、向“评价管理办公室”呈报高级职业经理人审核、考试(考核)、测评结果及评价意见。 6、受“指导委员会”委托向本行业、地区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考核合格者,颁发由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证书。 7、负责本行业或地区职业经理人的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工作。 8、“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行业、地区工作需要及特点,组建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管理工作的相应执行机构,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 第三章 资格评价机构 第十条 资格评价机构的设立 在“评价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本行业、本地区的评价机构。同时,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审批。评价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中心”。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的贯彻。 2、负责组织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的综合测评评价,并做出综合评价意见。 3、负责对已进行综合评价的职业经理人员向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的设立条件 1、评价机构应设在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有三名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3、从事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资格评价工作的社会声誉。 4、各级评价机构应主动接受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的领导和“评价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在业务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5、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对申请评价人员进行测评评价的工作场地。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的认定 1、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机构由同级评价管理机构向“评价管理办公室”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如评价机构与评价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一部门的,则该部门应具有管理和评价的双向职能。但在机构设置时应向“评价管理办公室”备案说明。 2、被推荐的评价机构须提交《中国工程建设经理人资格评价机构申报表》。 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价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对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将由“评价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的年审 1、评价机构的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机构应在受审当年一季度提交年审工作报告,经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签署年审意见后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工作基本情况,评价人数、工作质量、评价通过率、收费标准、主要经验与做法,及需解决的问题、社会和企业的反映等。 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受审评价机构的工作报告及社会、企业的反映对其进行审查。年审合格者继续保留评价机构资格,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评价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指导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设立 1、在“评价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机构。同时,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审批。培训机构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xx)培训中心”。 2、为保证资格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培训机构与评价机构分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职责 1、负责贯彻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 2、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使用指定的培训教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其申报资格级别,组织培训和知识考核。 3、对参加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4、为参加培训的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进行管理。 5、负责对已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 6、按照“评价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向同级评价管理机构和“评价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并接受工作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 1、培训机构应设在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及教学培训机构。 2、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满足需要的培训、考核设施。 3、具有三名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培训工作的人员。 4、具备一批经过“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或认可的专、兼职教师及专家队伍。 5、主动接受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的领导和“评价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认定 1、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培训机构由同级评价管理机构向“评价管理办公室”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2、被推荐的培训机构须提交《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机构申报表》。 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对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由“评价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和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年审 1、培训机构的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中央各行业、省(市)级培训机构应在受审当年一季度提交年审工作报告,经同级评价管理机构签署年审意见后,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两年中工作基本情况,培训人数、教学质量、培训合格率、收费标准、主要经验与做法,及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受审培训机构的工作报告及社会、企业的反映对其进行审查。年审合格者继续保留培训机构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指导委员会”申诉。 第五章 评价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培训工作的时间安排由“中央各行业、省(市)评价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由“专家委员会”制定,经“指导委员会”批准执行。考核从品德、业绩、知识、能力四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以考核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和创新能力为主;中级职业经理人以考核经营管理知识和执行能力为主;初级职业经理人以知识考核为主。 第二十三条 对职业经理人申报者的培训工作,按照由“指导委员会”批准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及相应办法进行。申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由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培训机构实施。由“专家委员会”命题考试。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的资格审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初、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由“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审定,并颁发由“指导委员会”统一监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经“专家委员会”评定,报“指导委员会”批准。由“指导委员会”颁发或委托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颁发“指导委员会”统一监制的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与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由“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但申报者个人必须符合《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对各级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必须按照初审、培训、考试(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发证、登记、继续教育的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高级职业经理人由“评价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初级职业经理人由中央各行业、省(市)评价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其中,中级职业经理人全部信息资料要报“评价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部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名单将长期公布在《中国工程建设网》网站上,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如接到对职业经理人的举报,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者,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资格年审与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的年审和继续教育每三年一次,由“中央各行业、省(市)级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持证有效期满后,“中央各行业、省(市)评价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和继续教育或培训。经继续教育或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且 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过失者视为年审合格,并在其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年审栏中予以确认。符合相应级别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上一级别的考核和资格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1、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流程 2-2、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3、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附表: 2-1、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2-2、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2-3、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管理机构登记表 2-4、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机构登记表 2-5、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机构登记表 2-6、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登记表 2-7、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培训教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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