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发〔2013〕157号
关于开展南昌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参建单位:
为建立科学、长效的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质量隐患和质量通病排查治理,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质量事故,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郑 炜 市建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江 涛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涂 勋 熊 新 汪军凯
梅 强 涂子云 陈月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执法检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站站长熊新同志兼任。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三、检查内容
1.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情况。
2.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5.对工程主要材料如钢筋、门窗、电缆、防水卷材、管材质量进行抽测。
四、检查方法及步骤
采取参建单位自查、县(区)级检查、市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0月31日)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次检查的工作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有关参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的质量专项检查,认真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缺陷,并按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并形成详实的书面自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质监站(四县及湾里区工程于10月30日前报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质监站)。
(二)县(区)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县及湾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在各参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分别形成在建工程检查书面情况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市质监站。
(三)全市督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市建委在各县(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督查。
1.市建委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书面督查情况报告。
2.市建委组织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四)整改落实及总结通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进行复查,市建委对各在建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市建委对各有关单位提出的自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督查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总结,形成检查情况通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本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立即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各阶段工作。
(二)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检查工作。
(三)强化整改,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做好详细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并逐项跟踪复查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对查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严肃处理。
(四)总结完善,上报情况。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形成详实的检查情况报告,按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全面规范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附件: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表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