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安监字[2013]13号
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南昌市建委质安处、省冶金、农垦站,省直各施工企业:
今年我局下达了《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安监字[2013]4号)文件,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考虑到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的实际困难,为了使政策执行更加稳妥、明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件精神,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及与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其他从事公路、港口与航道、铁路、水利、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及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仍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持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主营)及与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以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条件。
三、考虑到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2016年5月1日前,持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主营)及与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该企业原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仍可使用。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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