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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分类:
通知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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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的主要建筑材料系指直接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等。
材料主要包括:钢筋、预应力钢绞丝、钢丝、预拌混凝土、水泥、砌块等结构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节能材料、铝型材、给排水材料等功能材料。
构配件主要包括:钢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网架杆件和节点构件、预制烟道等。
二、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有关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自身质量行为,加大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力度,防止鱼龙混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影响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符合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建筑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要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钢筋进行加工,同时应强化对钢筋加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禁将钢筋运送到无资质的加工点进行加工,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外送加工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加工点,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到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严禁现场使用超张拉或冷拔加工的钢筋。
(四)工程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建筑材料报核验和见证取样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进场建筑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水泥、砂、石、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和生产质量控制,并对混凝土质量负责;向需方供应混凝土时应按要求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重要材料的试验和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程序,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建筑材料监管工作,建立科学、长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钢材、混凝土等重要建筑材料的专项检查和巡查力度,督促各有关参建单位规范质量行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按程序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和协调机制,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应立即原地取样、封存,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追查不合格钢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源头,将工程现场材料质量监管和生产(加工)、销售源头监管有机结合,切实保证我市建筑材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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