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质监字〔2013〕6号
各设区市质监站(建管站):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权属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应设专人负责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向社会公布质量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号码和办公地址,及时公布处理进展和结果。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或办法。
三、投诉处理要求:
1、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首次会,召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投诉人参加;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应向投诉人回复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或质量问题维修措施和整改维修时间表。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省局《工程质量投诉转(交)办单》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结果。
2、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向有关责任单位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缺陷或投诉人对责任单位的回复存在疑问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协调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检测部位、内容及数量,并依据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向有关责任单位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3、质量问题整改后,有关责任单位应通知投诉人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由双方共同确认;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处理情况、结果书面形式及时报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四、对超时未回复又无正当理由的,省局可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下发督办函。
五、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附件: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