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
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