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防治活动的通知


赣建质〔201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全面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防治活动(以下简称“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关注民生、对质量问题“零容忍”、 建设群众满意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题,通过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进一步提高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基本消除影响住宅主要使用功能的裂缝、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全面提升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水平。二、落实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组织者,负责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明确责任人,在建设合同中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督促各方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落实情况及效果列入验收内容。(二)设计单位应根据质量通病防治内容和工程实际,确保设计深度应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具体技术措施,并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与工程验收时,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是否严格按施工图要求组织施工。(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对未落实防治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四)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严格工序管理,根据审查批准后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做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已出现的质量通病,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做好记录。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按基础、主体和装修三阶段进行质量通病防治实施情况小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质量通病防治实施情况总结。 (五)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措施。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建筑材料、工序和重点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工序质量自检、交接检和专检制度,做好质量通病防治的隐蔽验收工作。对已出现的质量通病,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的工程质量状况重新组织验收。(六)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全面、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要求,做好建筑材料供应,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材质报告证明。三、质量通病防治活动主要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我厅编制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程》,制作了质量通病防治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影像光盘,请各单位在项目工程开工建设过程中,认真组织学习观看,确保各级人员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宣传培训的有效性。(二)严肃质量通病处理,建立质量通病报告制度。各地要严肃质量通病处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要做到“四不放过”,即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质量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质量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重新审查和修正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措施不放过。认真做好质量通病问题的处理。建立质量通病报告制度,各项目部要及时将质量通病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分别于7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全市各阶段质量通病问题处理情况书面报厅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办公室。(三)加大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各工程建设项目部应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次开展检查活动。对存在质量通病问题未得到有效防治的,决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组织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检查,对未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或质量通病防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并于11月1日前,将全市质量通病检查情况书面报厅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办公室。省厅届时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四、加强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全省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各级建设、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质量通病防治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组建质量通病防治活动领导机构,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部门、单位间协作配合,形成质量通病防治活动的工作合力。各级建设局(建委)要把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参建各方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质监站要把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开展情况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厅质量通病防治活动办公室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8514580邮箱:jxazjd@126.com地址:南昌市高新五路966号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安)站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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